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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兴安日报社
医保是民生大计,是保障民生的重要项目。近日,小编联系到了兴安盟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关于咱们兴安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相关信息,以下是调整的详细内容:↓↓↓
一、医院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
参医院住院,医保目录内医疗费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由原85%提高到87%,退休人员由原90%提高到92%。
二、调整转盟外住院医保待遇
盟内二、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条件有限、治疗效果不明显,患者要求转盟外诊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院审批单,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后,可转盟外定点公立三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为元;医保目录内医疗费支付比例分别为:由二级医疗机构转盟外的,在职职工72%、退休人员77%;由三级医疗机构转盟外的,在职职工75%、退休人员80%。
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技术、设备条件医治的病种,经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外转手续的,医院支付标准执行,即起付线元;医保目录内医疗费支付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
三、调整乙类药品、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自付比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转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乙类药品、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费用由原个人先负担10%下调为个人先负担5%,其余部分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四、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支付比例
(一)尿毒症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费用中符合医保目录内的支付比例由原80%调整为90%。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精神病、糖尿病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执行原标准。 (二)新增加20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定点设在公立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内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为: 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病(使用干扰素治疗)的医保目录内支付比例75%。其中再生障碍性贫血月最高支付限额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年最高支付限额元;慢性肝病(使用干扰素治疗)月最高支付限额元。 冠心病、脑血管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肺心病、癫痫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需在门诊药物治疗的,医保目录内为65%,年最高支付限额元。 甲亢、甲减、甲状腺肿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氟骨症、包虫病、大骨节病,需在门诊药物治疗的,医保目录内支付比例为65%,年最高支付限额元。结核病、布氏杆菌病需在门诊药物治疗的,医保目录内支付比例为80%,年最高支付限额元。 (三)患者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最多可选择两种慢性病,按标准执行。
便民惠民的政策真是越来越多了,动手扩散这些便民信息吧~
本报记者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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