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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重疾险就是你以为的样子吗

来源:急性冠心病 时间:2024/1/16
重疾险是目前市场上最热门的保险,大多数人想要投保基本上是基于对健康的隐忧,但重疾险真的是大家想象的样子吗?本文主要想聊聊重疾险大家并不熟知的事情。重疾险的起源和在我国的发展上世纪60年代,有一个南非的心脏外科医生,做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心脏移植手术。他的名字叫巴纳德。巴纳德一生做了无数心脏外科手术,但令他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他的许多病人,术后根本没他想像的那么长寿。于是他开始探究原因。原来,这些病人出院以后,没有遵照他的医嘱在家静养。而是一回家就忙里忙外,工作上班、买菜做饭、打扫屋子、接送孩子……这严重影响了手术效果。巴纳德很生气,就问他们,为什么不按我要求静养呢?病人说:我静养,谁养我、养家、养孩子呢?于是,巴纳德想明白了,手术效果不仅取决于手术本身,还取决于病人的经济状况。年,巴纳德建议南非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推出了一个全新险种,就是重疾险。当时,这个险种只承保四个疾病,分别是突发心脏病、癌症、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术。(以为文字引用于周彼得“说人话,讲重疾”)年中国出现了第一批重疾险。年4月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来统一重大疾病的定义。年8月1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正式颁布,中国成为继英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后,第四个统一重疾定义的国家。这一次重疾定义一共规范了25种重大疾病,其中6种被保监会列为必保重疾。为什么规范这25种重疾呢?因为根据各大保险公司医院临床诊断结果分析来看,这25种重疾占据了所有理赔病种以及重疾发病率90%以上。换句话说,这25种疾病是多发性的重大疾病。经历这一次的行业统一,保险的重疾保险都必须保6种疾病,并且这25种疾病的定义必须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描述。也就是说无论哪家保险公司,这25种疾病的定义表述是完全一致的,不会存在任何差异。保监会统一定义的25种重疾重疾分类无论保监会统一的25种重疾,还是各大保险公司的余种重疾,大概都可以分为3个类型,即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疾病,顾名思义就是指人体患上某一种病,在保监会定义的25种重疾中有15个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等。疾病类一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达到合同中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的标准,即可获得赔付。手术,也非常好理解,就是病人因为疾病而已经接受了必要的手术治疗。在25种重大疾病中,共有4个手术,即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和主动脉手术。手术类则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各种手术的定义,按规定进行了手术治疗即可赔付。病症状态是指人体处于某种疾病状态,而这种状态往往是不可逆的。如多个肢体缺失、双目失明、双耳失聪、深度昏迷等。根据合同中重疾的定义,达到规定的状态则可得到赔付。3种类别在25种重疾中的占比重疾的赔付标准,看看跟想象中的差距有多大?对于重疾的分类从上面看,并不难理解。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疾病、手术标准都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客户头脑中都有一些想当然,比如重疾险就是得了重疾就得赔;比如合同中列明保冠状动脉搭桥术,那病人进行了搭桥手术治疗就可以得到赔付等等。那实际上呢?1.重疾险,得了重疾就得赔?这一点我想当您阅读本文至此时,应该已经想到既然保监会为25种重疾统一定义,就说明疾病是有赔付标准的。重大疾病在每个人的心中可能都是不一样的,就如我在医院走廊上徘徊,感叹自己不应该退保时就是误认为重疾险应该赔付我认为一切严重的疾病。在医生看来我的情况并不很严重,只要接受一个微创手术即可恢复,而且术后24小时就可以出院。在我看来任何涉及心脏的手术,再小也是重症。所以说因为每个人的意识不同,对于赔付标准就必须有统一界定。也就是说得了重疾能不能得到赔付,主要取决于所谓的重疾是不是合同中规定的疾病,而非我们主观上认为它是否严重。2.得了合同中列明的疾病就可以得到赔付?既然这一点被列出来了,显然并非得了合同中列明的疾病就能得到赔付。我们举例来说,在保监会规定必保的6种重疾中,冠状动脉搭桥术是其中之一。但该项手术的定义,即赔付标准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众所周知,开胸术后病人非常痛苦,会令身体元气大伤。在临床治疗中医生为了减轻患者的病痛,只要能通过微创的腔镜手术等非开胸的方法治疗,就不会首选开胸进行手术。所以,即便是做了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如果是通过非开胸的方式进行的就无法获得重疾的赔付。其实保险公司也充分考虑到了这点,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的重疾险都有相应的轻症责任或中症责任,而非开胸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一般即可通过对应的保险责任获得赔付。为了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再来举一个例子。瘫痪,也是保监会统一定义的25种重疾中的一种,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张先生,因意外导致双下肢膝部以下不能活动,被诊断为瘫痪。若此时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是不能得到赔付的。因为虽然已经确诊为瘫痪,但仍未满天,不符合合同定义的理赔标准。张先生此后经过治疗和复健在确诊后的天依然没有使双腿的膝关节和踝关节摆脱完全僵硬的状态。张先生的家人再次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此时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向张先生理赔。张先生是个意志力非常强的人,他始终相信通过复健终有一天会康复,功夫不负有心人,张先生在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后一年恢复了知觉,又坚持了一年终于可以短距离的行走。虽然张先生好转了,保险公司也不会追回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哪怕非常巧的是张先生在保险公司理赔后的第二天康复,保险公司也不会要求返还保险金。3.重大疾病理赔次数越多越好?近年重疾保险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一般市场上常见的重疾险有赔付一次的、两次的、三次的,也偶有见赔付五次和七次的。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一定是赔付次数越多越好。这一点也并不一定如此。首先说一次赔付的,个人认为并不可取。因为一个人患多次重大疾病的概率并不低,我们不能保证一个患过癌症的病人不会再患上急性心肌梗塞,或不会经输血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上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按目前保险公司通行的惯例,如果这个人曾经患有癌症,他就不可能再投保重大疾病保险,那这个从此再没有保险的保障,其实有一些不人道。所以保险公司设计出了多次赔付的保险产品。但也要看相应的间隔期,如果间隔期在三个月或是半年,还算合理。如果间隔期过长,这种多次赔付的意义就不是很大了。从医学角度上讲,某些重大疾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短期内很有可能转移或诱发另外一种疾病。这种诱发或转移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概率极高,所以保险公司会把这个概率极高的时期独立出来,也就是所谓的间隔期,常见的是3个月或半年。如果一种疾病在康复后五年内不发生转移或恶化,则被视为治愈,这个人再患其它重疾的概率就与正常人无异。我曾经见过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赔付次数为7次,但间隔期为5年,就比较鸡肋。因为病人在治疗后半年至两年内,都还是发病概率较高的时期,把间隔期拉得太久,实际是降低了被保险人的保障。从重疾险的起源来年,重疾附带的设计理念是补偿患者患病的治疗费、康复护理费和劳动收入损失,以改善患者的财务状况,解决瞬时现金流,弥补因病而不能获得的收入。以及提高患者在康复期的生活质量。图片来源于网络作为客户,我们把我们自己意识中的对重疾的概念赋予了相应的保险产品,但事实上保险产品并非我们以为的那样,它有着它自己的定义,被记载在保险合同之中。我支持风险无处不在,风险不知何时降临的理念,支持大家为自己建立重大疾病保障。但是还是请大家在投保前,跟您的保险顾问好好地咨询,认真地看合同条款,对条款有正确而且深入的理解,衡量自己的预期与合同之间的差异,是否可以接受。如果不能接受,您还有更好的办法解决罹患重疾后的经济问题吗?我希望您有,如果没有还请投保。毕竟我们谁都不能保证自己一辈子不得一场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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